承诺是一个人许下的诺言,承诺代表着一种责任,一种义务,在你许下承诺前,先衡量一下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这个责任。
2012年,元谋县某居民小区建设项目承包方负责人(甲方)王某某(云南省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将元谋县某居民小区项目转包给胡某某(元谋县某居民小区建设项目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胡某某向余某(建筑材料经销商购)购买建筑材料,总价值336900.00元。因未能如期付清建筑材料款,余某找上门来,和胡某某双方在建筑工地发生争吵,王某某便以承包方的名义向余某书面承诺,在胡某某不能如期付清余某的建筑材料款时,他愿替胡某某付清所欠建筑材料款,有了这一纸承诺,事情得以暂时平息。
过了不久,余某再次寻找胡某某、王某某索要所欠建筑材料款时,胡某某、王某某却人间蒸发、杳无音讯。余某一怒之下,向元谋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元谋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多次寻找胡某某、王某某均无消息,经元谋县人民法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胡某某、王某某均未按时到庭应诉,最终元谋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胡某某、王某某应付给余某建筑材料费336900.00元,案件受理费6353.60元。但胡某某、王某某均未履行元谋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且逃避法院执行。最后,被逼无奈的余某向元谋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向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查询银行存款和个人财产未果,后经执行措施找到王某某,王某某拒不履行判决中的确定支付给余某的建筑材料费、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元谋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送交元谋县拘留所执行。
通过上述案件,给我们一个启示,“一诺千金”,不是传说。不论是什么情况,都不能轻易向别人作任何承诺或担保,既然作出了承诺,就应该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决不能无视国家法律,失信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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